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廣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彩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傅添麟即全家工程行即麒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民事
陳報
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