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5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彩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添麟即全家工程行即麒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