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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3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債務人  弘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寶財 ○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董美玲 一、債務人弘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藍寶財、藍董美玲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六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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