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開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並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對本件遺失之   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持   有該票據?該支票是否業經受款人「陸軍兵工廠整備發展中   心」又另背書轉讓交付予聲請人?均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   之。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