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開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添池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並
非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對
本件遺失之
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
持
有該票據?該支票是否業經受款人「陸軍兵工廠整備發展中
心」又另
背書轉讓交付予聲請人?均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
之。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