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慧雯
上列
聲請人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聲請人補正提出其他足以釋明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
及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證據(如:以聲請人和
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
止付通知書副本之原本
…等)。
㈡另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記載為「花漾千禧婚宴會館蕭丞
凱」,
惟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卻記載發票人為「花漾千禧婚宴
會館蕭『正』凱」,聲請狀附表之記載顯與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內容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人原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湯慧雯個人,
並
非本件聲請人即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顯非得作為本件
聲請人公司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釋明證據,自應予補
正其他可為釋明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一併檢還聲請人原聲請時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原本一件。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