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聲請人補正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   及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證據(如:以聲請人和   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副本之原本   …等)。  ㈡另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記載為「花漾千禧婚宴會館蕭丞   凱」,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卻記載發票人為「花漾千禧婚宴   會館蕭『正』凱」,聲請狀附表之記載顯與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內容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人原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湯慧雯個人,   並本件聲請人即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顯非得作為本件   聲請人公司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釋明證據,自應予補   正其他可為釋明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一併檢還聲請人原聲請時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原本一件。 四、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