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招門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王招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
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8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4年9月14日,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約定,經於104年9月16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
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17日所簽發到期日為
106年7月18日,票面金額為2,036,000元之
本票乙紙,
詎屆
期經提示,尚餘1,042,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王招門、債務人宜欣機電
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
陳述。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內新 │ │646 │ │137.39 │全部 │王招門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40 │中興路田園二村│內新段646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07,總 │ │全部 │王招門 │ │
│ │ │21號 │ │凝土加強磚造、│計:68.07 │ │ │ │ │
│ │ │ │ │1層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