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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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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招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招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8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9月14日,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約定,經於104年9月16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 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17日所簽發到期日為 106年7月18日,票面金額為2,036,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 期經提示,尚餘1,042,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王招門、債務人宜欣機電 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 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內新 │ │646 │ │137.39 │全部 │王招門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40 │中興路田園二村│內新段646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07,總 │ │全部 │王招門 │ │ │ │ │21號 │ │凝土加強磚造、│計:68.07 │ │ │ │ │ │ │ │ │ │1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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