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長城生命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文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黃朝詩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
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之本票,
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
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
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該提示日
所指為何日?是否即為請求金額欄內所載之106年3月30日?
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