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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長城生命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朝詩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 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該提示日 所指為何日?是否即為請求金額欄內所載之106年3月30日? 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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