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睿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文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李凌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
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之本票,
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
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具狀補
正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請求自
「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並未表明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
補正)。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