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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睿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凌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 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具狀補正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請求自 「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並未表明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 補正)。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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