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昌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莊哲銘、莊鎵瑋即宇程企業社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宇程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
主管機關之最新商業登
記資料抄本(◎
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
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
㈡請提出相對人莊鎵瑋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