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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6號 抗 告 人 張政和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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