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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 ㈡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依法應行清算,並應以清算人法定代理人。請向該公司所 在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受理聲報該公司清算人事件,並提出 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如該公司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則依法應以該公司之全 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請具狀補正或更正聲請狀關於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法定清算人( 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 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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