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
㈡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依法應行清算,並應以
清算人為
法定代理人。請向該公司所
在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受理聲報該
公司清算人事件,並提出
清算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如該公司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則依法應以該公司之全
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請具狀補正或更正
聲請狀關於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資料,並提出法定清算人(
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
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