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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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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嘉琪 相 對 人 俊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 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經 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 度上字第42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本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經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共計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9,415元、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費用4, 175元、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120,000元( 第一、二審鑑定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83,59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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