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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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