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