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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1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9,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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