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
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1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9,42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