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訴訟代理人 田國華
被 告 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瑞珍
訴訟代理人 歐政良
被 告 王翊兆
法定代理人 王香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欽
被 告 林資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關於共有人林資成
應有部分比例
之記載「100000分之532 」,應更正為「10000 分之532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