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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訴訟代理人 田國華 被   告 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瑞珍 訴訟代理人 歐政良 被   告 王翊兆 法定代理人 王香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欽 被   告 林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關於共有人林資成應有部分比例 之記載「100000分之532 」,應更正為「10000 分之532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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