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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迆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瑪旺農特產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 服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15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 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 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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