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迆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瑪旺農特產行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
服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15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
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
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