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鄭荣勝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
臻
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