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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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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鄭荣勝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