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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丘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2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89,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 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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