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許慈恩
許凱茿
許芷瑜
兼上三人
法定
代理人 許書豪
紀妙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景振、隆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各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分別列出其項目內容及請求
賠償金額,並提出證據(例如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請
求賠償3 萬元,有○○收據○張
可證、修車費用2 萬元,有
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共計○元。原告○○請求賠償
○○損害,有○為證…),及應補正追加被告隆裕交通有限
公司後之聲明,
暨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作成
言詞辯論意旨狀
。
二、應將前項補正之言詞辯論意旨狀之
正本(附證據)送本院,
繕本(附證據)寄送被告二人。
三、如不諳民事訴訟程序,可就近向
住所地之法院訴訟輔導科或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