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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許慈恩       許凱茿       許芷瑜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紀妙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景振、隆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各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分別列出其項目內容及請求   賠償金額,並提出證據(例如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請   求賠償3 萬元,有○○收據○張可證、修車費用2 萬元,有   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共計○元。原告○○請求賠償   ○○損害,有○為證…),及應補正追加被告隆裕交通有限   公司後之聲明,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作成言詞辯論意旨狀   。 二、應將前項補正之言詞辯論意旨狀之正本(附證據)送本院,   繕本(附證據)寄送被告二人。 三、如不諳民事訴訟程序,可就近向住所地之法院訴訟輔導科或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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