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楊景振
隆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妙柔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上訴人
紀妙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
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6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5,82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