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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楊景振       隆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妙柔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上訴人 紀妙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 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6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5,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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