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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上列上訴人與欣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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