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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蔣京伯即蔣京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5,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8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