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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