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潮琳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被 告 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