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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本院 106 年重訴字第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