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翠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0六年度司催字第二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靖翔水電工程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31日 │421,312元 │LN0000000 │ │
│ │陳吉三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