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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彥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正味馨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5年12月26日 │18,092元 │AK0000000 │ │ │ │ │司埔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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