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彥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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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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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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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味馨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5年12月26日 │18,092元 │AK0000000 │ │
│ │ │司埔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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