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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裔縈即賀連電機實業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力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方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就本件債權請求以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   是其就超過法定利率之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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