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中車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瓊媛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全進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另債務人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1,上情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