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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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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瓊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全進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另債務人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1,上情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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