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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相 對 人債務人  百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贊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釋明,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   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次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   出貨單所示,請求金額逾新臺幣74,180元部分之出貨單未經   債務人簽收確認,該部分之買賣關係是否成立已屬有疑,且   該項文件既未經債務人簽收確認,性質上係債權人單方面之   主張或陳述,自非釋明,此外,債權人復未提出兩造就遲延   利率另行約定之資料,是其主張逾法定利率之部分亦難認有   所釋明,是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新臺幣74,180元及   法定利率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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