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惠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百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贊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釋明,
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者,僅
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
非使法院得
心證之證據方
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72年度
台上字第1018號
裁判意旨
參照)。次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
出貨單所示,請求金額逾新臺幣74,180元部分之出貨單未經
債務人簽收確認,該部分之買賣關係是否成立已屬有疑,且
該項文件既未經債務人簽收確認,性質上係債權人單方面之
主張或陳述,自非釋明,此外,債權人復未提出
兩造就遲延
利率另行約定之資料,是其主張逾法定利率之部分亦
難認有
所釋明,是依據
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新臺幣74,180元及
法定利率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