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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債務人  安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金寬 ○           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參萬伍仟壹   佰貳拾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參   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參萬零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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