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安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金寬
○ 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祐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參萬伍仟壹
佰貳拾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參
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參萬零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