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8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林易萱 相 對 人債務人  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