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温仲佑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如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
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温仲佑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死亡,有
戶籍謄
本附卷
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