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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5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裕 相 對 人債務人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建豐 人           八樓之2 一、債務人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   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建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肆佰參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建豐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   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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