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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捌萬零肆佰   貳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參仟零壹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佰伍拾壹   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伍仟零貳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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