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錩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馨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懋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秀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