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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8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錩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馨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懋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秀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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