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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7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相 對 人債務人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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