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澤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