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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2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加速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仕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4566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33,051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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