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智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      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      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