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安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玉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請查明
本件支票之
發票日為何,並另行具狀更正
聲請
狀附表及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經查:民國107年並
無2月29日,本件支票之發票日記載
顯有錯誤)。
二、特此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