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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安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查明本件支票之發票日為何,並另行具狀更正聲請      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查:民國107年並      無2月29日,本件支票之發票日記載顯有錯誤)。 二、特此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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