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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何姵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及是否為票      據權利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受款人為名      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端取得本件支票之原因及與      名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本件支票是否經      名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與台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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