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名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裕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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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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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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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埔里造紙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107年8月31日 │60,009元 │MN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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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