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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李長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 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 告之聲請;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事實,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 5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10日遺失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此提出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為證,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據提出之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然依該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記載,遺失之系爭支票 有記載受款人為「樺山玩具有限公司」,而本件聲請人係簽 發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則系爭支票究係於聲請人交付受款人 前遺失?或係於交付受款人之後始遺失?已涉及系爭支票於 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及聲請人是否有向本院聲請公 示催告之聲請權等合法要件,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及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喪失經過欄均未為敘明。是由聲請人原 所提出之證據所記載之內容,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為該票 據之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0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 明聲請人將系爭支票交付受款人前已遺失或交付之後始遺失 等持票關係之相關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揆諸 首開說明意旨,其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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