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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祥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忠川 上列
聲請人
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 聲請: (一)請釋明
本件
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 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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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