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敬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幸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王水明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
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
本件案號之
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
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