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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敬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水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 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 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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