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千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侑惠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負責人謝侑惠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