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3號 抗 告 人 羅年福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