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家蓁
代 理 人 陳佳伶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
4 日
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
本件聲請人於書狀固表示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4 日
開庭程序錄音光碟,
惟未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本院於107 年
9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依
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敘明聲請理由到院,該通知已
於107 年9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未敘明其聲請理由,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與
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