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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抄錄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代 理 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 4 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於書狀固表示聲請抄錄本院民國107 年1 月4 日 開庭程序錄音光碟,未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本院於107 年 9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敘明聲請理由到院,該通知已 於107 年9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未敘明其聲請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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