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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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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欣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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