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欣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
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