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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擔代償債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貴竹 被   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喻得芫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俐云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 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 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 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 號(經上訴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 以坐落臺南市○○區○○路○○○○○號空地、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之 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 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 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 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 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