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貴竹
被 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喻得芫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俐云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
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
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
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
上訴由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 號(經上訴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
以坐落臺南市○○區○○路○○○○○號空地、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之
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第7條第5項
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
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
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
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
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
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
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