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間
分割共有
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 年訴字第35
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12,40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4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
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