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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 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 年訴字第35 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12,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