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偉
被
上訴人
即原告 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玲
受告知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
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正本之日起
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該裁定已送達於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規
定,
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