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玲 受告知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 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 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該裁定已送達於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補繳,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 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